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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和M这两个标志是算商标近似吗

2019/03/29 14:08:11

  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那么“W”与“M”这两个标志可以算是近似商标吗?

  从《商标审理与审查规则》来看,仅改变商标顺序或排列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但另有含义的除外。M与W看似仅仅为翻转,实则是两个不同的字母,有不同的代表含义,笔者看来并不近似。

  最近,快餐业巨头麦当劳在中国打起了官司,它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商评委通过了一个名叫万德福的商标申请。这个万德福的商标是一个在红色背景上的,黄色的英文字母“W”,看上去确实有点像麦当劳的M字形商标翻转过来的样子。

  万德福这个商标早在2001年就已经注册了,商标的注册人是北京著名的策划人韩颐和。当时,韩颐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在餐馆等多个服务项目上注册红底黄字的“W”字形商标。2003年,麦当劳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书,认为万德福的W商标与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图形”的M字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非常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要求商标局撤销万德福的W商标。

  麦当劳的这个要求被商标局驳回了,于是,麦当劳公司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议。据说麦当劳提交的商标异议书长达3千多页,有30多斤重。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了万德福W商标在在餐馆、咖啡馆、饭店、酒吧等项目上的商标注册,但是却维持了在其他项目上的注册。

  对此,麦当劳仍然不满意。于是它一纸诉状,将商评委告上了法院,要求彻底撤销万德福W商标。对其它类别也要求撤销。

  韩颐和还在他的博客里发表文章,文章的标题是:我的祖国和我共同成为美国麦当劳的被告。

  笔者认为,W和M确实不应当判为近似商标,两个不同的字母,且商标分类也有很大区别。但是麦当劳依据法定程序申请撤销完全正常,也不需大惊小怪。商评委负责商标复审,行政法也赋予了其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被告实属正常。不仅是本案,其它许多案件在当事人不服时都可以提出诉讼。应当理性对待。做原告或被告都是行使法律权利的表现,应当与别国没有关系。

  商标近似的判定与 商标相同的判定类似,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和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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