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是指通过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取得转让费,从而出让商标专用权,受让人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依据《商标法》第39 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由商标权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
商标转让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商标所有人以合同的方式将商标专用权转归他人所有,称为商标权的转让。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商标法》第25第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用的行为。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两种形式: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里只能允许某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许可使用的商品的种类和名称、注册证号码;(3)合同的性质,是独占许可合同,或是一般许可合同。(4)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5)许可使用商品的质量标准;(6)保证商品质量的有关条款。如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提供商品样品和技术指导,并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7)许可人保证注册商标效力的条款;(8)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9)违约责任;(10)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约定;(11)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3)被许可使用的商品,必须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部分或全部,不得超出这一范围。(4)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5)未经过许可人的授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转让、注销或变更已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得将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
3、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各自负有相应的义务。
商标许可人的义务,主要是保证注册商标在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内的有效性,具体包括:(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2)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果许可人不能保持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则会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失,许可人应负赔偿责任。
被许可人的义务包括:(1)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2)未经过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3)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4)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其具体程序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订立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3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表,并附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除双方当事人保存两份正本外,由许可人将其中一份合同连同备案表报商标局备案,另外两份交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商标局对上报合同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退回许可人,由其重新修正后再重新报商标局备案。如果违反这个规定,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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