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注册,其企业名称的审核也有比较特别的要求。具体是怎么样的,一起来了解下!

一、外资公司名称构成
1.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字号:以2个或以上的汉字组成。
3.行业特点:包括产品名称、行业名称或产业名称等,如贸易、广告等。
4.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
另外,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外资公司名称特殊规定
1.列入世界500强的外商投资,允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或不冠行业。
2.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不冠行业或使用“实业”、“企业”等字样。
3.外商投资占注册资本85%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之前或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4.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投资性公司,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字样。
5.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的,允许企业名称中冠“国际”字样,作为行业修饰语。
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全国”、“国家”、“国际”字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有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企业。这些条件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199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36号),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它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